問:2022年5月,小飛及其母親在小區(qū)廣場跳繩,方某也參與其中,帶著小飛進行雙人跳繩。因使用的是兒童短繩,方某僅能以蹲姿完成跳繩動作。其間,小飛的腦袋頂?shù)椒侥诚掳?,致方某兩顆門牙脫位。后因雙方就賠償事宜協(xié)商不成,方某將小飛及其父母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yī)療費用。
方某認為,事發(fā)時其系受小飛邀請參加跳繩活動,因小飛動作失誤撞到其下巴,導致其牙齒受傷,小飛的監(jiān)護人未及時制止小飛的危險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小飛及其父母則認為,方某系主動參加跳繩活動,屬于自愿參加具有風險的文體活動。方某作為成年人,對于雙方的身高差以及帶小飛以蹲姿跳兒童短繩的危險性應有明確認知,但其仍將自身置于潛在危險中,應適用自甘風險規(guī)則,由方某自行承擔損害后果。
答:法院審理后認為,方某與小飛進行的雙人跳繩系一種體育運動,且雙人或多人跳繩運動需要各參與者之間的配合協(xié)作,屬于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而方某作為成年人,對于參與跳繩運動,尤其是與未成年人使用短繩進行雙人跳繩活動的潛在風險應具有預見和認知能力。無論其是否系受小飛邀請參加跳繩活動,均可認定其系自愿參加?,F(xiàn)方某沒有舉證證明小飛對于損害的發(fā)生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其應當自行承擔相應的損害后果。法院據(jù)此判決駁回了方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表示,《民法典》規(guī)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實踐中,傷者對于參與文體活動可能遭受的風險有相應的認知和判斷能力,仍然自愿冒險參與活動的,就要自行承擔活動過程中可能發(fā)生的合理損害,其他參加者無需為正常參加活動給他人造成的合理損害“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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