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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chǎn),另一方是否有權請求婚內分割共同財產(chǎn)?
胡玥
日期:2024年08月06日 來源:

案情回顧

小冬與小夏于2014年登記結婚并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購得一處房屋,登記在小冬名下,雙方均認可該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chǎn)。

2022年12月20日,小冬與案外人劉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將涉案房屋以128萬元價格出售,首付款為16萬元。劉某于2023年1月向小冬名下中國工商銀行賬戶轉賬11萬元,其余5萬元轉至小夏賬戶;同年3月,劉某向小冬中國建設銀行賬戶轉入剩余112萬元。

小冬未將收取112萬元售房款的事實告知小夏,且未經(jīng)小夏同意擅自處分售房款,不顧小夏多次反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12萬元售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5萬元?,F(xiàn)小夏訴至長春市九臺區(qū)人民法院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

法官說法

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chǎn),有平等的處分權,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處分重大夫妻共同財產(chǎn)時應當與另一方協(xié)商一致?;橐鲫P系存續(xù)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chǎn)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chǎn)利益的行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chǎn)。

本案中,小冬與小夏經(jīng)協(xié)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售房款1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雙方在處分售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xié)商。但小冬未將收取112萬元售房款的事實告知小夏,且未經(jīng)小夏同意擅自處分售房款,不顧小夏多次反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12萬元售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5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chǎn)利益的行為,侵害了小夏的平等支配權,故小夏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同財產(chǎn)】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chǎn),為夫妻的共同財產(chǎn),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chǎn)、經(jīng)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chǎn)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chǎn),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

夫妻對共同財產(chǎn),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分割】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chǎn):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chǎn)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chǎn)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yǎng)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y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y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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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遲瑞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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